净化朋友圈广告还需法规发力

摘要:法律规定已经明确,但执行的难度显而易见 不少网络广告以“软包装”的形式逃避监管,朋友圈发广告考验职能部门的监管能力。

CADF大联盟网获悉,法律规定已经明确,但执行的难度显而易见.不少网络广告以“软包装”的形式逃避监管,朋友圈发广告考验职能部门的监管能力。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一个多月了,仍存在着不少死角:微商广告依然任性刷屏,挤占朋友圈空间;邮件广告常驻个人邮箱,严重干扰用户体验;自媒体广告披着“鸡汤”外套,令读者防不胜防。

有时碍于朋友情面,帮忙在朋友圈转发广告,看似平常,但转发广告的行为,无形中使自己变成了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发布者,需要对自己的广告发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广告发布者能否发布广告,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人不得发布;第二类是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除此之外的就属于第三类。由此可见,发布第一类广告或未经审查发布第二类广告,均属违法行为,都将面临处罚。

对第三类商品或服务发布广告,即使无需审查,但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也将面临处罚。对此,《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广告发布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就是说,对一般人而言,朋友圈转发广告虽不至于面临上百万元的处罚,但轻则责令改正,还将面临罚款并非危言耸听。

法律规定已经明确,但执行的难度显而易见.不少网络广告以“软包装”的形式逃避监管,朋友圈发广告考验职能部门的监管能力。目前,我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已投入试运行,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资料采集、违法证据固定、监测信息发布、结果汇总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希望职能部门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手段,通过个案处理进一步净化朋友圈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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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 CADF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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